标题: 各教育学段学生资助政策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677M/2020-500968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教育局

各教育学段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日期:2020-11-28
  • 字号:
  • |
  • 打印

一、学前教育段资助政策

(一)国家学生资助政策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1.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的资助,资助比例为在园幼儿的10%。

2.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3.社会资助。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地方学生资助政策

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龄前儿童资助政策。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我市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个阶段就读期间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进行免除或补助。其中,学前教育阶段具体内容包括:免除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车接送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床上用品费等;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前教育保教费的基础上,优先发放学前教育政府金。

 

二、义务教育段资助政策

(一)国家资助政策。

1.免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同时国家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3.学生生活费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生活费补助。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的资助比例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在校生的8%。

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80元,初中每生每年1350元。

非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40元,初中每生每年675元。

(二)淄博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免补政策。

对淄博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期间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进行免除或补助。主要内容包括:免除作业本费、伙食费、校车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

 

三、普通高中资助政策

(一)国家资助政策

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免除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一档1500元,二档2000元,三档2500元。

3.学校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4.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二)淄博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免补政策。

对淄博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期间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进行免除或补助。主要内容包括:免除住宿费、伙食费、课本、作业本费、校服费等。

 

四、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

(一)国家资助政策。

建立起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及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免学费。山东省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的10%。

4.顶岗实习。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5.其他资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淄博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免补政策。

对淄博户籍中高职以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行3000元/人/年的定额补助。

五、高校资助政策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励志奖学金。分国家励志奖学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省1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5.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12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具体内容详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栏目。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 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补偿金额: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2014年秋季学期以后,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8000元 的,按每年8000元 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8000元 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7.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直招士官资助政策。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9.勤工助学。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校内资助。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费等。

11.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12.山东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政策。对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学生持相关资料到生源所在地教育、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领取免学费补助资金。

(二)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并举。

1.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万元。

2.学业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而设立的奖学金。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立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省级财政对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

4.“三助”岗位津贴。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5.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原则上,研究生助学贷款以校园地助学贷款为主,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研究生赴基层就业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毕业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7.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研究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或学费减免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8.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并纳入全国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学费资助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9.直招士官资助政策。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实施国家资助。资助内容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学费资助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从2009年开始,我市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由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本科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毕业后3年期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除11月外,学生可以提交提前还款申请,提前还款。

特别提醒: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和借款学生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申请、手续办理。

1.资格审核。每年4、5月份,高考新生向就读高中学校提交贷款资格审核申请;由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结合实际,进行贷款资款资格核查。

 2. 贷款申请受理。

(1)申请表。获得贷款资格的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 m.cn ),进行正式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贷款信息,导出并打印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手续办理。首次贷款时,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持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受理贷款学生申请时间一般为8月1日至9月11日。

(3) 电子合同回执单录入。借款学生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会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和验证码→借款学生持盖章后的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区县资助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录入截止时间统一为10月10日。10月10日后高校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4)贷款发放与支付。由支付宝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借款学生在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支付宝将在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规划的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同时通过短信、邮件通知借款学生。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程序。

1.正常还款。正常还款是指学生按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正常还款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贷款学生在12月15日前将应还资金充值进支付宝或直接使用支付宝还款功能进行还款,也可以直接到区县资助中心通过POS机还款,所要还的金额必须足额并在一张卡上。

2.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的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的还款行为。

还款流程:每年除11月外每月的1-10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联系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者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提交申请时即可查看应还本息金额。还款方式同正常还款。

3.逾期还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起,如果在每年还本付息日(12月20日,贷款到期年份为9月20日)未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每年除11月份外每月20日前都可进行逾期还款。

还款流程:每月11日起,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逾期应还金额。逾期利息不收罚息,如借款学生有逾期本金,则将从其应付本金之日起计算罚息,逾期本金对应的罚息为当期正常利率的130%。注意事项:逾期还款即构成违约,将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七)违约后果。

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经办银行将对违法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记载入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八) 特别提醒。

1.借款学生应认真阅读和保管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学生各项义务。

2.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已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按原政策执行。

3.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学生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学生个人信息以及借款学生贷款违约信息。

★4.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和借款学生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5.借款学生应在还款后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还款结果,防止出现问题。

6.如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联系电话、就业信息、住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请务必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更新。

7.如借款学生的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请务必及时前往办理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