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食堂经营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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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677M/2020-501463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教育局 |
各区县教育和体育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经开区综合服务中心,局属各学校:
现将《淄博市中小学食堂经营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中小学食堂经营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淄博市教育局
2020年11月3日
(规范性文件编号:ZBCR-2020-0050003)
淄博市中小学食堂经营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食堂经营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结合淄博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食堂经营管理方式为购买服务和委托经营两种方式的淄博市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参照执行。
购买服务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通过招标,选择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到学校食堂进行用工服务,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或服务合同、食品安全责任书,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在学校食堂进行用工服务的餐饮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
委托经营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通过招标,委托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经营食堂,并依法签订委托经营合同、食品安全责任书,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委托经营单位进行监督与考核。
二、食堂经营准入条件
(一)进入中小学的食堂经营单位应是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餐饮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持有国家规定从事餐饮行业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须具有餐饮相关经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从业人员,配备专兼职营养师。食堂经营单位近三年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进入中小学的食堂经营单位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食堂经营单位,应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三)具备经营食堂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食堂员工总数应与所承包食堂的经营规模相适应,进入中小学的食堂经营单位应具备从事3年(含3年)以上的餐饮经营资质,食堂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掌握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五)进入中小学的食堂经营单位应了解中小学食堂的管理要求,应有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中小学校食堂公益性、非盈利性原则。
(六)进入中小学的食堂经营单位应有完整的管理体系,遵守国家劳动法规,按规定给员工办理相关保险,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用工培训、工作规范、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民主管理、文明服务、物资采购、质量监督和价格管理等制度。
(七)同等条件下,食堂经营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在招标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1.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
2.具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三、食堂经营准入程序
(一)食堂经营单位应由各中小学通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食堂经营单位参加学校组织的招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从业资质证明和由银行提供的当前企业资信证明等相关证照,还应提交详细的食堂经营可行性方案。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对有虚假投标、联手串标等行为的企业取消竞标资格。
(三)学校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四)有条件的区县可以采取以区县为单位组织招标,确定部分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供学校选择使用。规模较小的、偏远的学校(幼儿园)可采取联合招标等方式进行。
四、食堂经营准入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性、公益性、安全性和非盈利性原则,中小学是学校食堂的责任主体,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不能以包代管或一包了之。应明确职能部门并派专人做好监督管理。
(二)严把卫生准入关。食堂经营单位所经营食堂的就餐环境、食品储藏、加工、餐具消毒、保洁等基础设施必须达到相应标准和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三)严把质量准入关。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实行质量经营管理制度。质量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不得准入。
(四)全面落实大宗食品原料招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五)食堂经营单位所经营学校食堂的饭菜价格、质量、卫生、服务等由学校负责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要督促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发生事故的应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对于已进入中小学经营食堂未进行招标准入的、有条件的学校,应与委托经营单位协商,解除合同,重新组织招标;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应在合同到期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委托经营单位,在未解除合同前,学校要强化监督责任。招标准入的经营单位,要自觉服从学校、教育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增加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质量,注重科学营养配餐。切实做到让学校师生满意,让学生家长放心。
五、食堂经营准入退出
(一)食堂经营单位在委托经营期满后按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条款自然解除。打算继续经营的,必须重新参加招标。
(二)食堂经营单位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1.招投标时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获得准入资格,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2.对准入后不具备经营条件或不听从学校管理的,师生满意度不高,屡次出现问题,整改不彻底的经营单位;
3.经营期间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掺杂做假、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依然无效的;
5.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转包、分包和挂靠经营行为,经学校规劝整改无效的;
6.在全市中小学教育满意度测评中,食堂管理优秀率低于70%的。
(三)凡被学校限期退出的中小学食堂经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参加淄博市中小学食堂的招投标。
六、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