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677M/2020-502896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8-19 发布机构: 淄博市教育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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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一、《设置标准》的制定背景

自《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8〕18号)出台以来,发展民办教育,特别是高端民办教育,满足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共识越来越浓厚。近期,随着《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的逐步实施,中职民办教育办学者的热情高涨。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服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出台标准已势在必行。

二、《设置标准》制定的指导思想

《设置标准》制定的指导思想是,依法依规,着眼补短板、强弱项,引进高端优质民办教育资源。

三、《设置标准》制定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制定。

(二)参考了青岛市等地的相关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三)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全市民办学历学校发展的现状以及审批工作实际。

四、《设置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由教育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许可的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活动,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设置标准共17条,分别对适用范围、选址规划、办学条件标准、注册资金、党组织设立、举办者、机构名称、决策机构、监事会、校长、法定代表人、办学层次等作出了条件性规定。

五、关于办学标准

考虑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用地紧缺等因素,为有效降低举办者初期办学成本,明确民办中小学选用不低于Ⅰ基本标准层级,鼓励有条件的举办者按标准Ⅱ较高标准规划建设。特殊教育选用不低于Ⅱ较高标准层级,且按最大办学规模生均占地、建筑面积等校舍设施规划建设。

六、关于注册资金

根据对民办教育发展形势的估计,以后单独申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难度会加大。不少办学者想举办K12学校,需要为办学者预留窗口,这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有利,同时,我市鼓励引进举办的重点是高端民办教育,将注册资金统一提至1000万元,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层次分类及要求

明确设立普通中小学办学层次分为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及十二年制学校。十二年制学校高中部应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

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与其他学校共用一个校园和教育教学资源。设立含有多种办学层次学校的,应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校的设置标准,并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其他办学层次应具备与其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条件。

八、审批、登记机关有关规定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20〕65号),普通高中和中职及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审批实行市县同权,本着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市与区县都可审批。申请举办小学、初级中学及相应层次的特殊教育学校,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

 

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relevance_docu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