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局属学校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淄教发〔2011〕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677M/2011-5224215
统一编号
ZBCR-2015-0050029
成文日期
2011-05-13
发文日期
2011-05-1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局属学校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教发〔2011〕7号
各局属单位、学校:
为适应新形势下教职工队伍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局属学校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局属学校实际,研究制定了《局属学校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办法》,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局属学校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办法
淄博市教育局
2011年5月13日
附件:
局属学校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局属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工作,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事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淄博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发〔2007〕15号)、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淄人发〔2009〕81号)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发〔2008〕203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县级领导干部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淄组通〔2009〕38号),结合局属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教职工聘用制管理、岗位聘任制管理,以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目的,以加强学校办学管理,明确聘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引导教职工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为重点,坚持依法管理、权责一致,编制内管理、按岗聘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局属学校、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归口管理的民办学校人员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人员聘用聘任的组织和程序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聘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人数不得少于7人,担任学校中层以下职务的普通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领导小组人数的二分之一。领导小组负责聘用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研究制定聘用聘任工作方案。聘用聘任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党组织研究、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要在批准的编制数额、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六条 学校与教职工的关系是聘用关系。双方要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淄博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与教职工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保障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待遇。
第七条 教职工与学校在聘用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 学校与教职工双方确定聘用关系后,双方应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岗位聘任合同详细规定聘任的岗位、等级以及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资待遇等内容,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内容不得与聘用合同相抵触,具有与聘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学校的校级领导干部经上级任命后,人事关系视同聘用。因工作需要,管理人员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内,确定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具体程序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认为确需兼职的,根据规定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本人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由单位以书面请示形式报市教育局初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经审批同意兼职的校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聘用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备案手续。
学校聘任中层干部,应当在聘用的教职工中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条 参加岗位竞聘的教职工应具备相应资格。竞争教学岗位的,应具有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竞争高级、中级、初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技术工人岗位的,要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级别和类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淄博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格式印制,一式三份,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教职工双方签字,并报鉴证机构鉴证后,学校、教职工双方各执一份,教职工人事档案存一份。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最少为3年,对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综合荣誉称号或学术称号(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人员,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市教育局批准,可签订期限不少于5年的聘用合同,对特别突出的可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学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本学校教职工,提出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学校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岗位聘任实行聘期管理。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十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至5年。聘用时间应满一个聘期。对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综合荣誉称号或学术称号(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人员,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签订聘期不少于5年的岗位聘任合同,对特别突出的可签订长期岗位聘任合同。
连续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上被聘用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岗位聘任合同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期至退休的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聘用、聘任教职工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根据聘期及空编、空岗情况由学校组织实施。每次竞争上岗前,学校应当提前至少5天公布竞聘岗位、条件、职责、待遇、竞聘程序等事项,教职工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参加竞聘申请,具体方法步骤由学校确定。
第十五条 在聘用聘任工作中,应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顺序进行。专业技术岗位中,应按照高、中、初级的顺序进行,同级别中应按照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顺序进行。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级别的具体任职条件及竞聘要求,依据市教育局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专业技术岗位未被聘用聘任的,由学校安排适当的管理岗位进行聘任。
确因种种原因无法聘任到相关岗位的人员,一律按落聘对待。具体操作办法应在学校聘用聘任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除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均按照待遇随岗位而定的原则核定相关待遇标准,不再按原身份或原聘岗位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年满55周岁、在学校工作满30年的男教职工,年满50周岁、在学校工作满25年的女教师、职员,年满47周岁、在学校工作满25年的女工人,岗位竞争落聘的,由学校安排适当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达到退休年龄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 2000年1月1日以后进入局属学校工作的教职工,按“新进人员”管理。新进人员进入本单位的资格条件按照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要求及市属事业单位调配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人才市场教育分市场管理,其他教职工档案继续执行原规定。
第十八条 新进人员有试用期规定的,学校与教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属在职人员的聘用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属大学毕业生首次聘任的,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可以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
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人员聘用聘任的变更、鉴证
第十九条 在学校实行竞争上岗规定的期限内,教职工未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参加竞争上岗、又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视为拒聘。经学校确认后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学校及主管部门各一份,一份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离开学校超过法定时限的,以及培训进修期满未归超过法定时限的,均视为自动离职。学校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理意见,同时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学校及主管部门各一份,一份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及时将解除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包括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等)及时转市人才市场教育分市场。人事档案已在市人才市场教育分市场托管的,只报送《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同时向市教育局备案并办理相应编制、人事变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学校与教职工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学校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终止合同办法办理相应关系转移及变更等。
在聘用合同期未满或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的情况下,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经协商同意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解除合同办法办理相应关系转移及变更等。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教职工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职工与学校的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其个人人事关系转入市人才市场教育分市场,面向社会自主择业。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续签聘用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的任一方拟于聘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对方续签的,须提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同意续签。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二十四条 落聘的教职工,经个人申请,可以向其他系统、单位流动或从事民营经济,个人人事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随转新聘用单位或由市人才市场教育分市场代管,所需费用由个人或新聘用单位负担。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离职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学位)、第二学历(学位)培训或到各级各类学校进修学习一年以上的,以及自费出国留学的,学校须与其签订培训进修协议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聘任双方出现《淄博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违约等条件时,按照相应的条款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变更而变更、解除或终止。因特殊原因,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的程序变更、鉴证。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淄博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市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局属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合同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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