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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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677M/2020-511772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教育局 |
各区县教育和体育局,高新区、经开区综合服务中心、文昌湖区地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外教育机构的治理,规范教育培训行业秩序,创设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研究,继续深化开展校外教育机构治理活动。现将相关要求如下:
一、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制定完善的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等各项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是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各项制度实施。要针对疫情防控、暴力伤害等重点领域,精准施策,加强安全隐患排查。
1.加强人防。教育培训机构聘用的保安应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业务过硬,政治可靠,无违法记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记录学生本人的到校离校信息,对外来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保安人员定期考评机制和保安人员管理信息档案,每年应对保安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不合格者应予以辞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资格审查,对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坚决辞退,同时加强对师德、教学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2.加强物防和技防。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消防标准配齐消防设施,保安人员在岗期间应配备相应安保装备。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一键式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并配置无线电通讯工具。互联网接口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校门、户外活动场地、教室、活动室等教学场所无死角,消除不透明密闭教学空间。
二、创新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方式。探索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联合监管账户,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风险的防控。积极探索共同承担办学风险的措施办法。校外培训机构可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设“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机构学杂费最低余额。存放银行“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应与教育行政部门平台进行对接,按照监管要求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实时监控校外培训机构大额资金异常流动。同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在国有大型保险公司自行购买教育培训安全保障责任保险等,防范和降低安全事故风险,切实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建立退费纠纷调处工作长效机制
1.推广规范校外教育培训合同。大力推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退费、明确培训机构与家长权利义务、保障双方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机构开展教育培训业务必须签订规范合同。
2.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育培训机构业务主管部门,面临退费纠纷时,要积极牵头,加强协调,主动作为,促进问题解决;对于较复杂的退费纠纷,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调解等手段,努力消除分歧,达成一致。对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纠纷双方走法律途径维护各自权益。
3.发挥消费维权组织的作用。发挥市、区县消费维权组织机构的社会监督职责,加强对教育培训行业的消费教育引导,依法披露教育培训行业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履行受理投诉、调查调研等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针对营利性培训机构为有限公司的情况,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以法律手段进行治理。因经营不善倒闭的,应依据《公司法》等规定进行民事追偿以及破产清算、退出市场或股东承担责任;如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集资或诈骗等,由专门机构对其进行打击。
四、进一步明确教育培训机构范围。对以成人高考助考、专升本培训等为主营业务的培训机构,应纳入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范围,审批条件标准参照《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淄教办字〔2019〕15号)。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按照体育总局等8部门《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要求执行。
五、持续开展校外教育机构治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充分发挥镇、街道的作用,对琴行、课后托管、小饭桌等面向中小学生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开展地毯式、立体式的全方位排查。符合条件的指导办理相关证件,不符合条件、拒不整改的坚决进行取缔。同时,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小饭桌等托管业务或以幼小衔接为名开展学前教育培训的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纳入“黑名单”。
请各区县严格落实强化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要求,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教培行业持续优质健康和谐发展。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相应督导检查工作,并于 12月10 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淄博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