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行为,引导各类学校自觉遵守收费管理规定,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价格违法行为,在秋季开学期间,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二、严格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自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伙食费实行按月据实收取或实时收取,不得跨月预收,采用食堂选餐制、校外配餐的学校,可次月按照上月实际就餐天数和标准收费。 三、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必须在校内公示栏等醒目位置,以及学校网站、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严禁收取未公示的费用,严禁收取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收费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严禁以下收费行为: (一)幼儿园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跨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在保教费外以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名义另行收费;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课后服务中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等并收费;通过代收费获取差价,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收费资金;违规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等。 (三)中小学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资料、试卷、取暖、空调、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以教育信息化名义向学生摊派或变相向学生兜售相关教辅软件、教学终端设备、网络培训课程等;高中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等。 (四)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职业学校和合作企业收取校企合作费、委托培养费、技能提升费、推荐就业费等;强制学生参加培训或强迫学生考证并收费;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费。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学校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做好2025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教育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欢迎广大学生及家长对各相关学校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教育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3180448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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