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和体育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地事局,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时间
(一)年检范围: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合法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非学历类教育培训机构。
(二)年检时间: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的情况;
(三)根据《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淄办发〔2017〕54号)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工作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的情况;
(五)群团组织建设、维护校园和谐、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六)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八)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九)办学条件情况;
(十)规范办学情况;
(十一)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二)聘用外籍教师及管理情况;
(十三)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十四)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工作安排
(一)方式
采取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先由学校自查,再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年检材料和实地检查。
(二)步骤
1.学校自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所辖区域内民办学校年检工作进行部署,要求民办学校做好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总结。同时民办学校按照要求填写《年度淄博市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书》(见附件)并准备年检材料,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报送年检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各民办学校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所报材料进行审查。
3.实地检查。在年检过程中,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对学校进行实地检查。
4.公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对所属民办学校年度办学年检情况进行公告。凡年检合格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年检结论戳记。年检存在问题的学校要按照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时间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四、年检提交材料
(一)学校自查总结。重点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等方面。
1.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校园、校舍面积、产权情况),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情况,拥有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2.办学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学科审核备案情况、专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和任教班次公示情况、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审批备案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示情况和退费事宜的办理情况等。
3.内部管理。包括工会、党团组织建设、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情况和安全工作情况。
4.制度建设。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5.办学成果。包括本年度办学取得的主要成果、形成的办学特色、获得的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二)《年度淄博市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书》(见附件)。
(三)学校章程。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学校及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许可文书。
(六)房产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办学需提交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证明、学历类民办学校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
(七)举办者和校长资质证明,教师名册、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证及在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盖章)的人员花名册。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年度淄博市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加盖学校公章,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1份,原件经查验后即取回,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加盖学校公章,以备存档。
五、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查、实地检查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的;
(三)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或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的演练、未制定应急预案、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设施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未经许可擅自配备使用校车的;
(五)未经教育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增设分支机构、办学类型、地址、办学内容、办学地点的,并对教育或其他行政部门的批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
(六)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群众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八)违规聘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对于学员的投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应退学费拖延退还的,未与专职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未办理相关保险保障的;
(九)经审计,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尚未改正或无法改正的;学校注册资金或资本提前或变相撤出的;指使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聘请不符合资质的语言类外教,未为外教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甚至聘请无经验、非母语、无工作证件的兼职黑外教或者外籍留学生的;未对新聘请的外教就师风师德、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等方面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对外教的教学效果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评估的;
(十一)未按要求开展党建工作的;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的。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应根据年检意见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整改报告,根据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其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应当按照终止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做好本区域内的民办学历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非学历类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要将年检工作作为检验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成果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扎实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积极构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年检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年检结论向社会公开,同时将年检报告和年检结果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2793129;电子邮箱:zbjyjzcfgk@zb.shandong.com。
附件:年度淄博市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书
淄博市教育局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