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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05 13:58:2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加强教师统筹管理,促进区县域内教育均衡发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

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2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鲁教师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精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落实中小学教职工“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在强化区县域统筹功能的基础上,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为教师合理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促进区县域内师资均衡配置,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推进、联动实施。将“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与区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改革教师评价制度、改进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协同配套、联合推进。

坚持统筹兼顾、均衡配置。充分发挥改革政策的导向功能,积极引导优秀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不断优化教师队伍学科、职称和年龄结构,加快缩小城乡差距、校际差距。

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协商。充分尊重基层学校校长、教师意见,切实维护教师权益,充分调动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积极性。

坚持着眼发展、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适合本区县域教育实际的“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模式,丰富和创新倾向基层、倾向农村和薄弱学校教师的教师管理新机制。

二、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主要内容

    加强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促进区县域内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为教师合理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县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业绩考核和工资待遇方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教师招聘、人员调配、培养培训工作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决定权。中小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

 1.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城乡、

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建立区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控”机制。区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定期核定教职工编制。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整,并到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确定每年用编进人计划总量,保证专任教师“退补相当”,凡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优先用于补充专任教师,重点补充紧缺学段或学科所需教师,确保区县域内所有中小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11号)要求,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机动编制。    

    2.完善教职工岗位设置办法。进一步健全区县中小学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完善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总量范围内提出中小学岗位设置具体意见,并根据学校编制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岗位设置数量。岗位设置要同校长职级制改革相衔接,同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同步。在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时应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和薄弱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1-2个百分点。取消行政级别的学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教职工人数和教育教学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岗位等级分布。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县中小学岗位进行总量控制,根据教师交流轮岗、跨校竞聘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设立中小学教师特设岗位,缓解岗位紧缺矛盾,以妥善解决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前后的教师职称评聘衔接问题。

3.完善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新进教职工,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职能,会同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公开招聘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教师公开招聘办法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专业素养和从教潜能。增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考试科目的设置和内容要突出岗位特点和职业适应性。创新招聘形式,使热爱教育事业、真正适合当教师的人才进入教师队伍。探索采取先面试后笔试或笔试前增加面试初试环节的办法。新招聘教师要优先保障农村中小学需求。

4.完善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区县域特点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意见,创建区县域内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双向流动的长效机制,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坚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在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上为交流轮岗人员提供方便,对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支教的教师给予一定的交通、生活补助。区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需要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切实做好交流轮岗教师退休后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5.完善学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聘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考核评价、评先树优、职称评聘、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学校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管理,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加强教师的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低聘,真正建立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激发中小学人才活力。鼓励有条件的区县依托现有机构,统筹负责中小学教职工人事档案的集中管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以及有关服务工作。

    6.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建立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核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通过严格考核、科学评价,逐步建立教职工退出机制。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有条件的区县可探索以区县为单位集中组织落聘教师的离岗培训。

7.完善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学校制定的教职工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任和考核结果,须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教职工维权服务机制,让教职工有充分、畅通的诉求渠道。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要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待遇落实,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步骤

根据“抓好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为保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推行,2015年,我市遴选1至2个区县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2016年在全市全面推行。

四、组织领导

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县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改革过程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良好氛围。要学习借鉴试点市、县的成功经验,本着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统筹的原则稳步推进。加强风险评估,要对改革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和风险提早研判,做好预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市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7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 7月24日。


                                                                        2015年6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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