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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机关法律法规学习材料之一

发布日期:2013-11-19 16:23:0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什么时间颁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十章八十四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二、《教育法》规定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是什么? 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我国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法》确定的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一)学校教育制度。(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五、《教育法》如何规定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教育法》第17条规定,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此外,从教育时间来看,有全日制、半工半读制和业余制之分;从教育形式来看,有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之分;从教育对象来看,有学龄期教育和成人教育之分等。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七、《教育法》如何规定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这六方面的义务,是与办学自主权相对的,在贯彻办学宗旨,进行内部管理和组织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而不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全部义务。 八、《教育法》规定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九、《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3)努力学习的义务。 (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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