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各高等院校,局属各学校: 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全市高校、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省教育厅印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基教字〔2008〕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基教字〔2008〕16号)、《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鲁基教字〔2008〕1号)等文件通知精神和省政府2009年体育卫生工作督导评估方案中把中小学设置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设置心理咨询室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的要求,我市积极开展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培训工作,在首期国家心理咨询师认证考试中,我市82名参训教师有73人通过了心理咨询师国家三级考试,合格率89%。为此,经研究,定于近期举办第二期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培训,培训由市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本次资格认证培训主要面向全市高等院校、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中小学按照每1000名学生配备一名心理咨询师的标准选派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参加培训。原则上参训教师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学历或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010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系心理咨询师三级证书考试前培训,主要针对考试内容,聘请国内知名专家教授讲课辅导。培训结束后,学员进入自学复习,11月上旬组织考前集中辅导,11月中旬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资格认证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参加下期培训。 三、培训时间及费用 本次培训安排在2010年8月上旬,具体时间、地点、课程安排及收费等事宜,由市教师教育办公室另行通知。培训收费包括培训费、报名考务费、考前辅导费、教材费等,参加培训时一并交齐。 四、其他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培训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组织工作,根据师生相关配备比例要求和工作需要选派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愿意长期从事此项工作的教师参加培训,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2010届毕业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参加培训。 2.区县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局属各学校要认真填写附件2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培训学员登记表,并于6月20日前报市教师教育办公室,同时缴纳相关费用。 联系电话:2779438,联系人:王庆东 电子邮箱:jsjy03@163.com附件:1.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培训名额分配表2.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培训学员登记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