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市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677M/2022-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22 发布机构: 淄博市教育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淄博市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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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和体育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学校:

将《淄博市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经验做法请及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

联系人:刘培侦,电话:3181970。

 

淄博市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和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法定职责,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公办和民办;下同)办学质量评价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和教育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评价指标导向引领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优教之城”。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二)坚持科学效。在评价标准上,体现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的功能定位和育人特点;在评价方式上,强化过程评价,实施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突出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在结果运用上,建立学校评价市、区县评价关联机制,推动学校和区县自我评价、自我诊断、自我发展

(三坚持分类实施。按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根据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区县管理权限和有关工作事项属地管理原则等,执行有关学段质量评价评估指南要求,分类组织实施市、区县、学校三级评价,配合做好省级评价有关工作。

(四)坚持以评促建。注重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发展导向,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阶段性教育重点任务调整评价指标,从课程课堂、办学质量、学校治理、政府保障等方面开展增值评价,引导区县补齐短板、做强长项、打造特色塑造品牌

三、评价内容

(一)幼儿园。坚持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为导向,聚焦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质量,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创设、教师队伍等方面

二)义务教育。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评价。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内容;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内容;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内容。

(三)普通高中坚持以学生全面培养全面发展为核心,聚焦学校办学质量,重点评价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方面

(四)中等职业学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体现服务发展类型特色,重点评价办学方向、专业(群)建设、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创新发展等方面。

(五)特殊教育。围绕加快建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体系,重点评价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课程教学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组织管理、学生适宜发展等方面。

四、组织实施

(一)幼儿园

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实行幼儿园自评、区县复评、市级抽查,并按要求迎接省级抽查。各区县结合实际,研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实施细则,细化完善指标体系,编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自评指导手册,增强质量评估的操作性,确保评估工作有效实施

1.幼儿园自评幼儿园每学年按照实施细则及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报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区县复评3个学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个周期内实现辖区内所有幼儿园(含市属幼儿园,下同)复评工作全覆盖。每年确定复评对象时,综合考虑城区、镇街驻地、乡村、公办、民办等各种类型复评通过“网上评价+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被复评幼儿园须将自评材料、佐证材料上传至“淄博市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平台——教育督导综合应用系统”。区县复评专家开展网上评价,逐园列出问题清单,开展实地核查,综合确定评价等次。复评工作一般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可与年度绩效考核、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区县督评、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等工作统筹实施,复评结果及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市级抽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幼儿园自评、区县复评情况进行抽查,与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评估认定、幼儿园分类认定、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市级复评等工作统筹实施。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并反馈至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

(二)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行区县和学校自评、市级复核,并按要求迎接省级评价、国家抽查监测。研制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实施细则,细化完善指标体系,编制指导手册,增强质量评价的操作性,确保评价工作有效实施

1.学校评价。义务教育学校每学年按照实施细则及指标体系,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自评,分别形成评价报告并于每年7月底前报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区县评价区县评价包含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含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和市属学校义务段,下同)办学质量的复评、对本区县义务教育质量及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自评两方面。

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的复评,实行小学5个学年、初中4个学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个周期内实现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复评工作全覆盖。每年确定复评对象时,综合考虑城区、镇街驻地、乡村、公办、民办等各种类型复评通过“网上评价+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被复评学校须将自评材料、佐证材料上传至“淄博市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平台——教育督导综合应用系统”。复评专家进行网上评价,逐校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核验要点,开展实地核查,综合确定评价等次。复评工作一般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可与年度绩效考核、教学视导、校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等工作统筹实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本区县义务教育质量及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自评,实行每年评价。各区县要对照评价细则及指标体系,填写自评表、形成自评报告,连同评价指标要求的佐证材料一并上传至“山东省教育督导管理系统——督政工作平台”,并做好市、区县实地核查准备工作。

3.市级评价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自评及区县复评情况进行抽查,对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自评工作情况进行复核,有关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并反馈至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

)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行学校自评、区县审核、市级全面评价,并按要求迎接省级统筹评价和国家抽查监测。研制评价实施细则,细化完善指标体系,编制自评指导手册。

1.学校自评普通高中学校每学年按照实施细则及其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区县属普通高中自评报告经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属高中学校直接报送。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完成。

2.市级评价3个学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学校自主申报情况确定评价时间,确保每个评价周期内实现全覆盖。评价以“网上评价+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被评价学校须将自评材料、佐证材料上传至“淄博市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平台——教育督导综合应用系统”,评价专家对自评情况进行网上评价基础上,逐校列出问题清单,明确实地核验重点,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综合形成评价报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至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被评价学校。市级评价一般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与年度绩效考核、教学视导、校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等统筹实施。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市属高职院校附设中职班,下同)办学质量评价实行学校自评、区县审核、市级全面评价,并按省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研制评价细则及指标体系,编制自评指导手册

1.学校自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每学年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区县属学校自评材料经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属高职、中职院校直接报送。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完成。

2.市级评价。3个学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学校自主申报情况确定评价时间,确保每个评价周期内实现全覆盖。评价以“网上评价+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被评价学校须将自评材料、佐证材料上传至“淄博市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平台——教育督导综合应用系统”,市级专家对自评情况进行网上评价基础上,逐校列出问题清单,明确实地核验重点,开展实地核查,综合形成评价报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并反馈至被评价学校。市级评价一般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与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职业教育专项督导、中职学校教学视导等工作统筹实施。

(五)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实行区县和学校自评、市级审核,并按要求迎接省级全面评价和国家抽查监测。研制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具体标准,分层分类细化评价指标内容和评价方式,编制学校自评指导手册。

1.区(县)校自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每学年按照教育部《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及其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经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属特殊教育学校直接报送。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完成。

2.市级审核。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区县特殊教育自评情况、市属特殊教育学校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市级审核“网上初审+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特殊教育学校须将自评材料、佐证材料上传至“淄博市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平台——教育督导综合应用系统”,审核专家对自评情况进行网上初审基础上,逐校列出问题清单,明确实地核验重点,开展实地核查。

五、结果运用

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形成幼儿园保育教育评估报告、义务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报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形成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典型做法、存在问题及分析、评价结果、意见建议等;评价报告在一定范围公开发布,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评价情况纳入市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增值评价重要内容,同时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校长职级认定、教育资源分配及各类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建立工作台账;对于一般性问题,通过行政推动、业务指导以及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推动整改;对于较严重问题,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发函督办、限期整改;对于存在严重问题或推动整改不利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依据《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严肃追责问责。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将办学质量评价改革作为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一环,作为优化区域教育生态、发展素质教育的关键一招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体制机制,成立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及教研部门多方参与的实施机制,切实抓好统筹实施和组织管理,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结果运用确保评价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评价保障各区县要为开展办学质量评价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开展评价研究,优化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平台功能组建高水平、相对稳定的评价队伍,主要由市教育督导智库专家、各级督学和教育督导员、教育行政人员、教科研人员、校长、骨干教师等组成,不断提升评价队伍专业能力鼓励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办学质量评价。

(三)严肃工作纪律。客观公正求真求实是教育评价的生命线。各区县要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和标准要求,注重“知行智合、求真惟实、导预督正”教育督导文化引领,科学规范做好办学质量评价各项工作。要认真落实上级对学校、教师和学生减负的各项要求,统筹推进实施,优化评价流程,避免重复评估,减少对基层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干扰,切实提高评价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