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校政策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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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12-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教育局

高校政策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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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各类资助政策申请指南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与发放程序

①每年9月20日前,有意愿申请奖学金的在校生,本人应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高校于每年10月2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公示无异议,逐级审核、汇总,统一报教育部审批。高校经省教育厅批复并公告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于次年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④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与发放程序

①每年9月20日前,有意愿申请奖学金的在校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②本专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高校于每年10月2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公示无异议,逐级审核、汇总,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高校经省教育厅批复并公告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于次年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④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与发放程序

①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月发放。

②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评审,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将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④公示无异议,高校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教育厅或市级教育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高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⑤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与发放程序

①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组织申请、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②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③高校于每年10月31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④公示无异议并经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⑤对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资助,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和资金数报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审核备案,省教育厅或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所属高校。

⑥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其他励志奖学金。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发放程序

①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组织申请、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②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③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④公示无异议并经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⑤对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资助,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和资金数报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审核备案,省教育厅或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所属高校。

⑥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其他励志奖学金。

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程序

①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组织申请、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②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③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④公示无异议并经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⑤对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资助,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和资金数报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审核备案,省教育厅或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所属高校。

⑥同一学年内,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其他励志奖学金。

七、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指南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申请补偿代偿流程:

①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②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③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退役复学生申请学费减免流程: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八、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指南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后可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当学年学费资助申请,并将《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申请表》、退役证明复印件、退役安置地民政部门盖章的自主就业证明上交所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四)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九、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指南

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网站(http://www.xszz.gov.cn/)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简称《汇总表》)各一份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将《汇总表》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省级财政承担经费于下年度3月底之前下达,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经费,并于下年度4月底前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下年度5月底之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

(五)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汇总表》和补偿资金的汇款凭证,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档案备查。

十、本专科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

(一)市属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9月30日前,建档立卡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递交《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11月15日前,学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报市教育局。

(二)部属、外省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10月31日前,部属、外省高校学生向生源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递交《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高校学费收据。11月15日前,各区县教育部门汇总统计本区县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人数报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