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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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677M/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教育局 |
序号 |
地市及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1 |
省教育厅 |
人事关系证明(无档案存档权限的单位,应提供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社保缴费证明、明细原件等材料代替)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交人工作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或人社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8〕2号):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由人事关系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无档案存档权限的单位,应提供当地的市、县存放认识档案的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社保部门出具能证明考生正在当地参加社保的社保缴费证明、明细原件等材料代替。 |
使用居住证、工作证代替 |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
2 |
省教育厅 |
学业成绩证明 |
普通高中学生由外省转入我省,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普通高中学生提出已参加考试且有成绩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核查验证 |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外省转入我省(各市政务服务事项名称有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