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教育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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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677M/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教育局 |
淄博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版)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依据 |
1 |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 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 年 10 月公布)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2 |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 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 各级各类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台帐查验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3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培训对象、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2.《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4 |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 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 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 年11 月通过)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2.《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 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第四条:四、严查违规行为。 各地各校要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学校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并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教师等工作人员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要责令其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违规的,各市要责令其改正并依规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