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教师字〔2014〕4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加强我市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骨干教师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及教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大力加强全市教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淄教发〔2012〕1号)制定《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教育局

                                                                                                                                                                                                                       2014年11月7日

 

附件:

 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骨干教师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大力加强全市教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淄教发〔2012〕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教育系统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学研究机构的骨干教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骨干教师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良好、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研究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并在教育、教学或教研岗位上发挥骨干、带动及示范作用的教师或教研员。

第四条 骨干教师是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坚力量,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构建教师队伍专业化梯次结构,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着眼教育长远需要,建立骨干教师培养选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与管理力度。

第五条 我市骨干教师分为市级骨干教师、区县级骨干教师和学校级骨干教师三个层次,实行分级评选、共同培养。

第二章 选拔与认定

第六条 选拔骨干教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严格评审、逐级推荐、择优认定的程序选拔。高一级别的骨干教师原则上从下一级别骨干教师中产生。

(二)主要面向在职一线教师和专兼职教研员选拔;兼任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的教师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上课课时应当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

(三)长期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从教的教师,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到农村支教、交流轮岗教师、担任过远程研修指导教师、辅导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以及在教师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同等条件优先选拔。

(四)骨干教师采取评选任期制,三年评选一次,任期六年。

(五)市级骨干教师总量控制在全市教师总数的10%左右;区县级、学校级骨干教师数量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确定。

第七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仁爱之心,年度师德考核均为优秀。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且教龄满五年,有班主任工作经历;幼儿园、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参加选拔的,应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技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

(四)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达到中级及以上水平。积极参加进修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认真参加各类继续教育且考核合格,完成五年一个周期360学时的培训要求。

(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承担过区县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专题讲座的任务,在区县级及以上教学大赛中获得奖励。

(六)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区县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在市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过教学论文或者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奖励。

    第八条 骨干教师的认定

(一)实行骨干教师评审认定制度。市级骨干教师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原则上从区县级骨干教师中选拔,局属学校由学校按程序评审推荐。

(二)市级骨干教师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合格者由市教育局行文公布给予认定,颁发“淄博市骨干教师”证书。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市级骨干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市级骨干教师是参加市学科带头人评选的必要条件。

(二)市级骨干教师是推荐参加淄博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评选、参加“国培”、“省培”项目培训的必要条件。

(三)优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职务,在评先树优中优先考虑,优先被吸纳为“淄博名师工作室”成员。

(四)承担课题研究、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的,可以适当计算工作量,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教师奉献、友爱、互助、发展的职业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在教育教学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倡导自主发展,积极参与“淄博名师工作室”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学科教学研讨;通过名师网络工作室或个人教育教学博客,每学年上传教育教学心得或者经验总结不少于1万字,供教师浏览借鉴。

(三)在教育科研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根据教研部门确定的教研课题,主持或者参与各级教育科研课题,切实解决教育改革与教学实践过程中的问题;任期内主持或者参与一项县级以上课题研究。

(四)在终身学习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良好读书习惯,每学年精读教育理论专著不少于两册,撰写读书笔记不少于1万字;及时了解本学科教学前沿信息,不断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提升专业能力;积极参加各种培训,自觉进行在岗学习进修;积极承担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远程研修等学习指导任务。

(五)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每学年有计划地指导2名及以上青年教师;积极承担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听课、评课、教研指导活动。

(六)在对外交流和支教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承担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外交流、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

第四章 培养与使用

第十一条 加强骨干教师培养。实行骨干教师专题培训制度,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骨干教师成长的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研修。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培训,优先选拔骨干教师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为骨干教师专业成长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定培训基地具体实施。培训基地应当制订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培训方案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管理,制订并完善考核办法,保障培训质量,逐步实现培训管理的信息化。

第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大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教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鼓励并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并搭建平台,合理安排骨干教师开展示范教学、学术讲座、课题研究等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送教或者讲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开展校际流动或者跨校兼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实行骨干教师分层管理。市级骨干教师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及所在学校协助管理;区县级骨干教师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学校协助管理;学校级骨干教师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骨干教师动态管理。市级骨干教师任期结束未取得更高层次表彰者可申请复核,复核合格者保留市级骨干教师称号。

第十九条 建立骨干教师联系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与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听取骨干教师对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掌握骨干教师工作和骨干带动作用发挥的情况,对骨干教师队伍实施有效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制度:

(一)学校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对骨干教师定期进行考核,并建立骨干教师管理档案,及时记录骨干教师有关信息;骨干教师考核记录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考核内容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市级骨干教师所应履行职责,结合各学校、区县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方式采取个人自评、学校考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每年7月底前报市教师教育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骨干教师资格,收回骨干教师证书,终止相应待遇:

(一)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二)在骨干教师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或者终止骨干教师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学校级骨干教师选拔和认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权利和义务,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参照本办法分别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淄教师字〔200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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