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出台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677M/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8-14 发布机构: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出台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发布日期: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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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博市教育局等8部门正式出台《淄博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举办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提出了详细要求,主要包括选址规划、办学条件标准、办学层次、师资配备、办学规模、党组织设立、注册资金等内容。同时还分别对以上学校的举办者、机构名称、决策机构、监事会、校长、法定代表人、校园和校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标准》的出台,规范了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类教育设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服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标准》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与其他学校共用一个校园和教育教学资源。设立含有多种办学层次学校的,应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校的设置标准,并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标准》规定,普通高中和中职及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审批实行市县同权,本着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市与区县都可审批。申请举办小学、初级中学及相应层次的特殊教育学校,由各区县审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

《标准》公布前已经设立的民办学校申请举办者或办学地址变更的,变更后的举办者或办学地址的资质条件应当符合《设置标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