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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20〕6号

2020-06-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构建具有山东特色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总要求,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2021年年底前,实现监管法治化、制度化、智慧化。2025年年底前,建成具有山东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机制。

二、厘清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于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取消行政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可通过联合执法方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联合执法制度由各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予以明确。

(二)厘清监管事权。对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边界清单确定的职责依法监管;各市政府制定本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地方,由市、县(市、区)政府明确本辖区部门职责边界。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县(市、区),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健全监管规则标准

(三)强化标准供给。积极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时制定地方标准,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的标准建设,督促市场主体对照标准依法经营,政府部门依照标准开展监管。完善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广“标准+认证”模式,推动先进标准实施。

(四)健全执法制度。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年初要制定检查计划并到省司法厅备案。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动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四、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五)实施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以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枢纽,统一数据共享出入口。利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数据资源,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范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政务服务”“信用+行政监管”等,提高信用信息在监管服务中的运用水平。

(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扩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面。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根据风险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

(七)加强监管信息化运用。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健全“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风险分析、联合监管等功能,运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

(八)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监管清单,对清单事项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制定重点领域安全管理标准,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可追溯机制,在重点监管事项技术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发挥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实现“标准引领、智慧监管”。

(九)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创新产业“试错”机制,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市场主体适当包容期。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对初次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免于行政处罚。建立产业预警机制,对短期反复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经行政指导仍未改正的,移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发出监管风险预警。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十)加强政府协同监管。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探索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整合相同或相近行业监管事项,科学确定参与部门,实施综合监管。各综合监管领域日常监管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专项整治联查为辅,充分发挥监管资源的综合效益。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案件移转、情况通报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增强执法合力。

(十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纳税申报等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提升行业自治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失信监督等方面的引导规范作用。

(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整合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监督投诉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爱山东”等平台,提供违法违规线索。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细化实化监管措施。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抓好责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协调督导,定期总结评估,适时将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

(十五)强化资源保障。推进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强化现代科技手段应用,推动审管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举措落到实处。

(十六)强化督促指导。各级政府要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指导,对市场监管效能进行评估,落实行政问责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准入越来越便捷,如果监管跟不上,容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对国家治理体系形成严峻考验。

“放管服”改革,核心是“放”、关键在“管”。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构成监管体系完整链条。事前审批的许可条件要靠事中监管及时矫正,事前审批、事中监管的效果要靠事后惩戒来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李克强总理指出:“公正监管和市场活力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公正监管就不会有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就不会有市场活力”。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求,凸显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结合我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我省实施意见,以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方式、凝聚监管合力,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实。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六部分,具体规定十六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了建成具有山东特色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要求和目标。2021年年底前,实现监管法治化、制度化、智慧化。2025年年底前,建成具有山东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机制。

第二部分:厘清监管责任。具体有两条,主要是对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审管分离涉及多部门分工、部门之间协同查处等重点问题作了规定,确保理顺职责,落实监管,不留空白。

第三部分:健全监管规则标准。具体有两条,主要是突出标准的规范引领作用,市场主体对照标准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照标准开展监管、监管执法人员按照标准履职尽责。

第四部分: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具体有五条,重点对推进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重点领域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作了阐述,进一步创新完善监管方法和监管措施。

第五部分: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具体有四条,对加强政府协同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推进行业自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内容作了明确,积极引导社会多元力量共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社会治理的格局。

第六部分:强化组织保障。包括三条内容,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源保障、加强督查考核等作了规定,确保各项具体任务落地落实。

三、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纠正“不批不改”“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把更多行政资源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提出了2021年年底前实现监管法制化、制度化、智慧化,2025年年底前建成具有山东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的目标。

二是厘清我省审管分离事项的监管责任。坚持职责法定原则,明晰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事项。这是我省职责法定原则的特色内容。

三是以“规则标准”明确监管内容。提出了强化标准供给、明确监管规则、健全执法制度的措施。

四是提出了“清单+标准+智慧化” 重点领域监管模式。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制定重点领域安全管理标准,发挥信息化技术和专业机构外脑作用,实现对重点领域全链条严监管。

五是探索在五大领域开展综合监管。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和农业五大领域探索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实施综合监管,解决职责交叉、责任不清问题。

六是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各综合监管领域各自牵头负责领域内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进一步扩大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覆盖面,促进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常态化。

四、重点问题

(一)《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监管责任,作了原则性要求,我省《实施意见》对此作了什么具体规定?为理顺监管部门间的监管职责,针对我省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实际,从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角度,《实施意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晰审管一体和审管分离事项的监管职责。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对审管分离事项,在当前大力推行住所承诺等事前环节信用承诺制度情况下,本着便民高效和权责一致原则,进一步明确:对于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的,采取“一口受理”,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审批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请求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协查。主管部门要做好处置后的后续事中事后监管。

(二)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如何对重点领域进行监管?《实施意见》提出了“标准+清单+智慧化”的重点领域监管模式。一是标准,突出监管标准的规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领域的标准建设,制定重点领域安全管理标准,市场主体对照标准依法经营,政府部门依照标准开展监管;二是清单,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监管清单,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清单内的事项实施全覆盖监管;三是智慧化,即信息技术+专业第三方。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可追溯系统,加大重点监管事项技术领域政府购买力度,实现智慧化监管。

(三)在涉及职能交叉事项的监管领域,如何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充分发挥各种监管资源的综合效益,更好地落实监管职能?探索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五大领域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在这五大综合监管领域,科学确定参与部门,整合相同或相近的行业监管事项,实施协同监管。各领域日常监管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专项整治联查为辅。开展部门协同监管,一方面,可解决职责交叉、责任不清问题,更好地落实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适用领域从目前的市场监管领域扩大到了其他领域,扩大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覆盖面,促进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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