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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0-12-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体卫艺科 字号:[ ]

为做好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工作,充分发挥竞技体育对促进体育强市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起草了《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为便于各区县、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熟悉了解《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的总体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的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建设务实开放、品质活力、生态和谐的现代化组群式大城市贡献体育力量。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励全市体育工作者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勇创佳绩,积极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优化全市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不断推动淄博体育事业提质增效、走在前列,实现更好、更快、更高、更强发展。

二、《奖励办法》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认真学习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和国家体委、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以及近年来国家、省印发的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调研学习了省内临沂、滨州、威海、东营、德州、枣庄等市的有关政策文件,参考了山东省体育局和青岛、济南、烟台、潍坊等市的经验做法和体育竞赛奖励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并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后,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分为总则,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附则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的奖励范围、人员及奖励标准的划分和奖励资金的渠道。

第二部分确定了在各级各类重大体育竞赛中获奖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其中,对运动员的奖励,奥运会、残奥会金牌、银牌、铜牌分别给予50万元、36 万元、18万元奖励;亚运会、亚残会金牌、银牌、铜牌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金牌、银牌、铜牌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金牌、银牌、铜牌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奖励。省运会(省残运会)单项比赛金牌、银牌、铜牌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奖励,四至八名分别给予9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奖励。省运会(省残运会)小团体(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金牌、银牌、铜牌运动员分别给予1.5万元、0.6万元、0.3万元奖励,四至八名分别给予1350元、1200元、1050元、900元、750元奖励。省运会(省残运会)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按单项金牌奖励标准6倍给予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3倍给予奖励。山东省学生运动会团体总分前三名项目,按每个队员500元、300元、2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同时,对教练员的奖励,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运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青运会、全国学生运动会市级输送教练员标准等同于运动员。对省运会(残运会)教练员奖励,单项及小团体项目等同于运动员奖励;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按照单项奖励标准4倍给予奖励。对省学生运动会各项目团体总分前三名教练员团队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三部分确定了奖励申报的负责部门单位、工作程序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严格财务制度、责任追究等保障措施方面的要求。

第四部分确定了负责条文解释的部门及办法公布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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