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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0-11-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 ]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学校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力措施,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通知》(鲁教办发〔2019〕2号)精神,也由于《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淄教工字〔2013〕27号)已失效,需要及时修订,市教育局、市教育工会制定了《淄博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二、相比较以前的规定,新修订的《淄博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有哪些变化?

(一)增加了教代会指导思想。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写入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的表述;在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坚持的原则上增加了“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表述;在教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上增加了“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同时一些关于教育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被纳入到新修订的《办法》中来。

(二)突出了教代会作用。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参与学校民主决策”的表述。增加了“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表述,体现出教代会在保障教职工学校主人翁地位上的作用。增加了“教代会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的表述,突出了教代会在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作用,用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学校依法治校。

(三)强化了教代会职权。增加一条,作为对教代会讨论通过权的补充和保障,即“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制度,未经审议或经审议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审议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等其他方式审议通过。”。增加了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内容,明确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上级干部管理部门了解考察干部的依据,强化了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这一职权。

(四)规范了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修订后的《办法》对代表产生后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明确“代表选出后,由选举单位所在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选举原始材料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学校工会”,防止出现教代会代表选举程序不规范,过程不严谨、不公开透明等情况。

(五)优化了教代会代表的结构。新修订的《办法》在教代会代表比例上更加注重向一线专任教师倾斜,强调一线专任教师代表占比不低于60%,避免了当前部分学校存在的教代会代表中行政领导占比较大,一线专任教师占比较小的问题,确保教代会代表能够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明确了教代会代表总数的最低线,即“中小学教代会代表总数一般不得低于60人”。

(六)加强了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化建设。修订后的《办法》在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方面,增加了“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写好提案”的表述。新增加一条,对教代会提案的征集、提交、立案、办理、反馈以及对提案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作了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了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管理,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的权利。

(七)搭建了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架构。修订后的《办法》提出“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时明确了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构成,有关职权,议事方式、应履行的职责等内容。规范了教代会闭会期间解决急事、大事的程序。

(八)明确了教代会经费来源。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教代会经费来源,即“学校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而不是笼统的规定“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从而在经费上确保教代会工作顺利开展。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有哪些?

(一)关于民主评议权的问题。新修订的《办法》扩充了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内容,明确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制度,规范民主评议过程,科学运用民主评议结果,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上级干部管理部门了解考察干部的依据”。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是教代会一项重要职权,教育部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明确规定了教代会的这项职权,该职权落实得好,有利于加强学校民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之前的文件对该职权规定的不够细致,太多笼统,这次修订对该职权进行了强化。

(二)关于教代会执委会问题。《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在实际调研过程中,很多学校反映,因涉及人数多,很多代表工作繁忙,很难在短时间内召集规定数量的代表开会,而一些突发紧急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因此,就需要教代会授权一个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修订前《规定》中规定,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和闭会期间的工作。但是,主席团职责一般是主持教代会会议,在会议期间发挥作用,会议结束后,主席团职责自然解除,不适合继续行使教代会职权,而根据有关规定,教代会执委会可以。因此,建立教代会闭会期间的代替教代会行使权力的教代会执委会很有必要。

(三)关于教代会提案工作问题。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有效载体。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提案的征集、提交、立案、办理、反馈以及对提案人员的培训等内容,有利于广泛地集中教职工的智慧,实现学校决策科学化。特别是对提案的征集时间要求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对提案提出人员要求“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对提案的处理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提案工作质量,确保提案办理满意度。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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