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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推行民办学校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淄教法字〔2019〕5 号

2019-08-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 ]

各区县教育和体育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地事局,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提高我市民办学校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通知》(淄信用办〔2018〕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承诺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推行民办学校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合法办学许可证,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二、信用承诺的形式及内容要求

(一)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

(二)承诺本单位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主动接受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按照规定通过淄博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组织承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淄博市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信用承诺书》(见附件)。《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由教育行政部门保存。承诺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诺对象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

(二)信用存档。《信用承诺书》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每个承诺对象的《信用承诺书》电子版(将扫描后的《信用承诺书》格式转为.jpg图片格式,然后将图片命名为承诺对象的全称)报送至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三)信用应用。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要建立失信名单或“黑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部署要求,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信用管理规定,推动形成守信自律、监管到位的良好管理环境。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增强相关人员的信用自律意识。要定期组织民办学校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和信用管理培训,增强其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意识。

(三)加强督导考核。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民办学校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信用承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进行通报,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

各区县教育部门将信用承诺机制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和承诺对象的《信用承诺书》电子版于7月7日前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张谦;联系电话:2306876;邮箱:zbjyjzcfgk@zb.shandong.cn

 

附件:淄博市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信用承诺书

      

                                                                 淄博市教育局

                                                                 2019年6月26日


附件

 

淄博市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信用承诺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履行相应社会责任,本单位公开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培训等活动。

(二)主动接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本单位提供给教育行政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无任何伪造和虚假成分,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本单位在登记或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确保不出现“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教学行为。

(五)规范招生行为,不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杜绝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广告真实可信,无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捆绑诱导、隐瞒欺诈等方式误导学生及家长的行为。

(六)不组织举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中小学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七)不以任何形式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及无资质教师;

(八)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自愿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资金监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透明、合理收费。

(九)不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规定。

(十)同意本《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淄博)”官网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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