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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建发〔2019〕154号

2019-12-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 ]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鲁建人字〔2019〕12号)要求,市及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6月份以来,已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职责,更加扎实有效地抓好责任落实,现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任务分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张店主城区(张店区辖区内济青高速路以南、滨博高速路以东、昌国路以北、宝沣路-张东铁路以西区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工作,与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任务边界同房屋建筑工程监管边界划分。

    二、关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范围和申报材料

    在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新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颁布实施之前,仍按现有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一)消防设计审查范围。依据新修订的《消防法》,取消原消防设计备案,消防设计审核改称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范围暂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第十三、十四、十六条执行。按照国家及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我市已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消防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按规定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包括易燃易爆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可由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专业设计院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消防安全性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二)消防验收、备案范围。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消防设计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等文件进行消防验收。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提供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前,应先行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或相关专业设计院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取得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后,与其它申请材料一并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四)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应分别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消防验收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同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审批事项时已经提供过相关申报材料的,不要求重复提供。申请材料能从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共享到相关材料时,该材料可不再提供。

    三、关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办理时限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和《淄博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淄政发〔2019〕8号)要求,合理压缩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办理时限。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查审批手续;自受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之日起,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检查(不包括材料补正、整改时间)。对于需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贯彻《淄博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淄建改办〔2019〕9号)文件精神,按照“企业申请、统一受理、限时验收”的原则,将消防验收并入省市统一规定的其他联合验收事项,实行统一、限时、联合验收。

    四、关于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的消防安全手续办理问题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要求,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严禁违反此文件要求的规定程序,降低标准违规补办消防手续,以确保建筑消防安全。

    五、关于对“小、微”建设工程是否需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问题

    对小型医疗机构、教育培训机构、沿街商业房、银行储蓄所、餐馆、网吧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公消〔2015〕209号)要求执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工程,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对依法规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强制对其验收备案,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协调联动,及时通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情况,以便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3日

 

 

关于《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6 13:43:26


 现将《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建发〔2019〕154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建人字〔2019〕12号)文件精神,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后,迫切需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属地管理职责分工、设计审查验收范围、办理时限及特殊问题的处理等事宜进行进一步明确。本《通知》是对市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二、起草文件的依据

依据《行政许可法》、《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淄博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淄政发〔2019〕8号)、《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公消〔2015〕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以来的实际情况,起草本《通知》。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市与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任务分工。

(二)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范围和申报材料。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范围: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范围执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提供申请材料;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应分别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消防验收材料。

(三)明确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时限为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查审批手续;消防验收及备案办理时限为自受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之日起,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检查。

(四)明确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的消防安全手续办理问题,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有关要求执行。

(五)明确关于对“小、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问题。此条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公消〔2015〕209号)。此条所明确的“小、微”工程不包括《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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