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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2017-11-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科 字号:[ ]

淄博市教育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教育行政机关服务功能,规范教育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教育管理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教育行政调解,是指市教育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条  教育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调解优先原则。立足预防和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坚持能调尽调,当调则调,把调解贯穿于处理矛盾纠纷的全过程。

  2.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3.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

  4.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要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公平公正地化解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5.注重成效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要积极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注重调解艺术和调解方法,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6.分工协作原则。妥善处理好行政调解与信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努力形成化解争议纠纷的工作合力。

第四条  行政调解范围:

  (一)市、区县教育(教体)局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局直属学校、单位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 

(三)其他依法可以由教育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的纠纷。 

  第五条  调解争议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与纠纷所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该争议纠纷与本机关职权有关;

  (三)该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四)当事人未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第六条  局机关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行政调解工作小组分设人事争议调解组、学生权益纠纷调解组(以下统称调解组),承办行政调解具体事务。人事争议调解组由组织人事科、纪委、政策法规科组成,学生权益纠纷调解组由安办、基教科、政策法规科组成。行政调解组调解案件时,至少应当由3人组成,相应业务处室为责任处室,组织、主持案件调解。同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行政调解队伍,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

  第七条  局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部署、督促和指导本局行政调解工作;

  (二)研究、解决本局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涉及局内多个部门的行政纠纷协调工作。

第八条 人事争议调解组、学生权益纠纷调解组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登记、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按照各处室职责分工,协调相应业务处室具体承办;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依法按照各处室职责,征询当事人意见,启动行政调解程序; 

(三)组织、主持调解环节;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 

  第九条  局机关行政调解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登记、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按照各科室职责分工,交局相应业务部门具体办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负责本局行政调解的日常工作;

  (三)督促具体调解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并形成调解文书;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由局机关负责人组织行政调解;一般的争议纠纷,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十一条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调解小组办公室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有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行政调解人员的回避由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回避理由,并在举行调解会前3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一般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行政调解应当由3名以上本局持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参与。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再进行行政调解。

  (二)受理。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交局相应业务部门具体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调查和调解。具体承担调解工作的业务部门,根据争议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查,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时,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核实。争议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四)制作行政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一般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五)履行。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再由行政机关加盖印章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存档。

  (六)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经行政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由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和调解员盖章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七)回访。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八)归档。具体负责调解的业务部门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整理建档,交局政策法规科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终结调解,由行政机关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宣告调解结束。根据争议性质,行政调解员应告知有关当事人可按法定程序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调解所作出的不利陈述,不能作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当事人不愿对外公开争议纠纷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局相关科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对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淄博市教育局行政调解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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